綜合治理辦公室職責
添加日期:2014-05-22 瀏覽次數:1789 文章來源:本站
學校綜合治理工作是學校教育與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是全社會治安工作的重要組織部分。為了加強學校安全與治安工作,維護學校正常的學習、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廣大師生的生命和國家財產安全,根據學校安全與治安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精神,特制定本職責:
一、 交通安全:交通安全,即學生在就學往返路途或在學校組織集體活動乘坐交通工具等方面的安全。
1、要加強對學生的交通安全教育,普及教育安全常識,教育學生自覺遵守交通規則。
2、學生在就學往返途中,要在安全地帶行走。在學校門口兩側各200米處,設置車輛慢行標志牌。
3、組織學生外出參加活動需租用車輛時,必須在出租單位或個人簽訂“安全行車協議書”。不得租用車況不良或無牌證車輛,不得租乘無照人員駕駛的車輛。
4、要加強對學生進行預防雷電、洪澇災害、地震等自然災害知識的教育。
二、 消防安全:消防安全,即學校在用火、用電、用油,使用煤氣中的安全。
1、 要教育師生注意安全用電、用火、用油、用氣、使用煤爐,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普及消防常識和自救知識。
2、 嚴禁師生私自用電、用火、用油、用氣。
3、 加強校內消防安全管理,經常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對發現的各類火險隱患,要及時妥善處理。
4、 不得組織學生參加撲救火災。學校發生火災要及時組織學生疏散。
三、 治安安全,治安安全,即內部治安和校園周邊治安方面的安全。
1、 加強校內治安管理,經常對學生進行法制教育和校規、校紀教育,嚴防教職工傷害學生和學生之間打架斗毆致死、致傷治安案件的發生。
2、 建立校內安全保衛制度,配備專門或兼職保衛人員加強治安工作。
3、 加強對校園周邊治安的綜合治理,建立健全治安防范體系,對到學校打架斗毆、敲詐勒索、尋釁滋事、擾亂學校教育教學秩序或破壞校舍、場地及其它財產的不法分子,要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并請求依法處理。
四、 建立安全與治安事故報告制度
1、 當發生師生傷亡事故時,必須于第一時間報告上級有關部門。
2、 對發生嚴重、重大、特大交通、火災,校舍倒塌、食物中毒等安全事故,急需搶救的,除立即報告教育行政部門外,要及時上報當地政府、公安等部門,全力組織搶救,力爭把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決不充許對安全與治安事故隱瞞不報或因報案不及時而延誤搶救時機,防止造成更大損失。
3、 建立安全與治安事故及時調查處理制度,處理結束后應將事故發生經過、原因分析、處理結果及改進工作的措施等形成報告,逐級上報。
省教育廳決定:每年3月的最后一個星期一為“全省學生安全教育日”,每年9月的最后一周為“全省學生安全教育周”。學校各部門都應把安全與治安教育作為教育管理的一項經常性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抓緊抓細抓好落實。